關於我:民國82年退伍即開始從事不動產相關業務,經歷有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及不動產估價師,目前為執業之地政士及不動產估價師,專業為不動產登記業務(代書業務)及不動產估價。歡迎對不動產相關之問題有興趣及疑問者都可進來討論並給予指教及意見。
電話:02-2521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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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跨越危險叢林而不會死在路上

人一定是在經歷了一些挫折

才會在爬起來時

回顧過去做一些檢討

「想像一下,為活得更好,必需穿越危險的叢林。你可以待在安全之地過著平凡生活;也可以冒險穿越叢林去享受美好人生,你的選擇是什麼?」

不管如何,我們總得做出選擇。

因此我們要問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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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額,該扣繳稅額視同租金

實務上常有客戶如止約定

往往解釋很久

等收到補繳稅單

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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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使用,仍應申報租金收入】

「親兄弟明算帳」
即使親兄弟不明算帳
政府都要幫你算清楚

網址:http://a0936151681.blogspot.tw/2018/02/blog-post_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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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繼承人不願繳納遺產稅該怎麼辦?

駱先生問:

駱先生有兄弟三人,其母親已於多年前過逝,不幸其父親亦於年前因病過逝,留下房子一棟及祖傳下來的土地,銀行存款不多,經計算其應納之遺產稅約三佰萬左右。其大哥之前因債務問題與其他兄弟不睦,故對應納之遺產稅額,拒不繳納,來問地政士,該如何處理。

鄭志明地政士答: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果有2人以上,因故無法一次繳納稅款,可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並於繳納應繼分之遺產稅後,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因超過6個月內之辦理期限,致將來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時,會有逾期申辦之規費罰鍰問題。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1-1 條:「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網址:http://a0936151681.blogspot.tw/2018/02/blog-po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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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不適用減徵40%規定

呂先生問:

呂先生於三年前繼承其父親的一塊土地,現因經濟因素要將該土地出售。呂先生表示該土地於7年前經過市地重劃所發回之土地,現若出售,其土地增值稅將如何計算。

鄭志明地政士答:

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呂先生之土地是繼承於其父親,雖其土地在其父親名下時經過重劃,但已於三年前繼承至呂先生名下。「繼承」仍屬移轉之原因,故該土地已「第一次移轉」過了,故再由呂先生名下移轉時,已不再適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之規定。

網址:http://a0936151681.blogspot.tw/2018/0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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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恩貝多克利斯的狗」到「呼吸法門六字絕」---關於深奧系統

為什麼一隻狗老喜歡睡在同一塊地磚上?

一本書已經印行了四十年,我們可以預期它還會再印四十年。

而只上市一年的書,我們卻很難預期明年是否還會再印行。

「六字絕」的玄奧之處。

網址:http://a0936151681.blogspot.tw/2018/01/blog-po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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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尋秘之旅在印度遇見馬哈希》

以一種西方驗證的態度,來探訪東方靈性的印度,能否在尋秘的旅途找到真正的大師。

虛假大師又如何招搖撞騙、奇異大師又有何奇異技法等等..

而悟道是怎樣的感覺!

網址:http://a0936151681.blogspot.tw/2017/10/blog-po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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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GoogleMap徒步中國

中國有個說法

「十年中國看深圳

  百年中國看上海

  千年中國看北京

  三千年中國看陝西

  五千年中國看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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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農地要免稅不可不知

鄭志明地政士:

當事人蔡先生於民國100年11月將名下之農地贈與給子女,當時確實依法向當地區公所申領「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依法辦理農地移轉免徵贈與稅。不料卻於近日收到國稅局通知書,要補課贈與稅及罰鍰。國稅局表示該贈與土地於民國100年10月即掛號通知要辦理區段徵收之協議價購,而蔡先生卻於100年11月將該土地贈與子女,並未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一項規定,故依法要課徵贈與稅。

蔡先生很難接受這種天上掉下來的債務,深覺當時應請教專業的地政士做諮詢,以避免這種事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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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農地要免稅不可不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後,須同時取得(1)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情形之證明,及(2)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贈與之該農業用地,始得申請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而免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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