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不適用減徵40%規定

呂先生問:

呂先生於三年前繼承其父親的一塊土地,現因經濟因素要將該土地出售。呂先生表示該土地於7年前經過市地重劃所發回之土地,現若出售,其土地增值稅將如何計算。

鄭志明地政士答:

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呂先生之土地是繼承於其父親,雖其土地在其父親名下時經過重劃,但已於三年前繼承至呂先生名下。「繼承」仍屬移轉之原因,故該土地已「第一次移轉」過了,故再由呂先生名下移轉時,已不再適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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