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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繼承人不願繳納遺產稅該怎麼辦?

駱先生問:

駱先生有兄弟三人,其母親已於多年前過逝,不幸其父親亦於年前因病過逝,留下房子一棟及祖傳下來的土地,銀行存款不多,經計算其應納之遺產稅約三佰萬左右。其大哥之前因債務問題與其他兄弟不睦,故對應納之遺產稅額,拒不繳納,來問地政士,該如何處理。

鄭志明地政士答: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果有2人以上,因故無法一次繳納稅款,可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並於繳納應繼分之遺產稅後,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因超過6個月內之辦理期限,致將來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時,會有逾期申辦之規費罰鍰問題。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1-1 條:「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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