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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到每個人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己於民國98年1月23日由總統公佈施行,而關於此次之修法重點有那些,在此分別主題探討。

 本次修法之最大重點即稅率結構之調整,從修法前之累進稅率結構改為單一稅率結構。何謂累進稅率結構,簡單說明即遺產或贈與之財產愈多,所適用之稅率即愈高,那到底是高到多少?修法前遺產稅的稅率從最低的稅率2%~50%,贈與稅從4%~50%,依筆者之實務經驗,很多之有錢人往往計算下如此高的稅額,即怯步不行,而將移轉計劃放棄,其實這不就是本法之立法目的嗎,即為達財富平均分配,不讓有錢人永遠有錢,一直將財產世襲給下一代。在修法前本法確也發揮了一定之功效。

        修法後,在遺產稅及贈與稅均採單一稅率10%,因此,不管其遺產及贈與之財產到底有多少,均課徵固定稅率及遺產及贈與淨額之10%,若與修法前最高稅率50%相較,真不可謂不大。

        依筆者一般實務經驗,在台北市擁有一棟房子及在台北縣擁有兩棟房子,在遺產稅方面根本課不到稅,因此本次修法,對一般之平民老百姓,根本影響不大,主要還是對那些所得及財產高者有相當大之影響。

        當然依政府之說帖,乃為了吸引台商及滯溜海外資金能回來台灣投資,而此次修法我想也確實發揮了其功效,但能投資有錢投資者還是那些本來高所得者,對本來就在台灣生活者似乎也沾不到邊。  

修法如何修,政府站在那個角度修法,天秤便移向那邊,而你又站在那邊,你站在對的那邊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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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志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