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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己退休之周先生於民國96年購得一棟位於內湖之店面,心想兒子己退伍想利用此店面開店做生意,周先生便想將此店面贈與給兒子,於是前來問代書,該如何將房子移轉給兒子最划算?
解析:本案例之問題是經常被詢問之問題,但會因不同房子之稅費不同而有不同之移轉方式,本次之解析係針對周先生內湖之店面進行分析。
一、稅費分析:一般房子之贈與移轉需繳交的稅費項目有下列幾項,增值稅、契稅、贈與稅、規費及代書費。要解析如何贈與移轉最划算,便可直接從以上之稅目來進行分析試算。
增值稅:增稅稅可分為自用稅率及一般稅率,自用稅率為百分之10%,一般稅率可分為20%、30%及40%又會因持有年限之不同而有不同之減徵規定,有興趣者可自行參閱土地稅法第33條之規定。本案例為店面使用中,故也只能採一般稅率計算,經計算結果其一般稅率增值稅為84,500元。
契 稅:契稅可說是没有任何節稅技巧,只要是生前房子之移轉便得要繳交契稅,契稅之計算為房屋現值乘上6%(買賣及贈與)。房屋現值可參考房屋稅單上之課稅現值或直接向稅捐機關申請。本案經計算其房屋現值為170,900元,乘上稅率6%其契稅為10,254元。
贈與稅:贈與稅之計算係將其贈與總額扣除免額及扣除額後之贈與淨額乘上固定稅率10%後為應納之贈與稅。本案之贈與總額即為土地及建物之合計。土地之價值為持有之土地面積,乘上贈與年度之公告現值。建物之價值計算即為計算契稅所用之房屋現值,將兩者合計即為贈興總額,經計算土地之價值為2,907,778元,建物之價值為170,900元,合計土地及建物為3,078,678元。依98年1月23日所公佈最新遺產及贈與稅法,免稅額為220萬,增值稅及契稅其納稅人皆為受贈人依法可進行扣除,將贈與總額扣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為贈與淨額再將之乘上稅率10%即為應納贈與稅。
﹝(2,907,778+170,900)- 2,200,000-(84,500+10,254)﹞*10%=78,392元
政府規費:即依政府所列之收據實報實銷,約略估計為6,157元。
代書費:代書費之計算係以筆數及代辦項目來進行計算。本案為1,5000元正。
合計:經合計上述費用為194,304元。
增值稅 契稅 贈與稅 規費 代書費 合計
84,500 10,254 78,392 6,157 15,000 194,304

二、方法及步驟:
《方法一》直接贈與:
若周先生不採取任何節稅策略,直接將房子贈與給兒子其所應納之費用合計為194,304元。
《方法二》分年贈與:
本案在增值稅及契稅上並没有太大節稅空間,唯一可考慮的也只有贈與稅,由於贈與總額為3,078,678元,超過免稅額220萬,若採分年贈與即可低於免稅額之規定,不必課徵贈與稅,但在時間上則得拉長分兩個年度贈與。年度計算為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其稅費計算如下:
第一年:
增值稅 契稅 贈與稅 規費 代書費 合計
42,250 5,127 0 3,079 15,000 65,456
第二年:
增值稅 契稅 贈與稅 規費 代書費 合計
42,250 5,127 0 3,079 15,000 65,456
合計:130,911元。
《方法三》夫先贈與1/2給妻,後再由夫及妻同時分別贈與給子:
步驟一:夫贈與1/2給妻: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六點之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另依土地稅法第28-2條規第一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此步驟一之稅費如下:
增值稅 契稅 贈與稅 規費 代書費 合計
0 5,127 0 3,079 15,000 23,206
步驟二:夫及妻同時分別贈與給子:
於進行步驟二時,在增值稅部分即需依法課徵。但在贈與稅部分由於是分別由夫及妻同時但分別贈與給子,每人依法都有220萬元之免稅額故未達課稅標準免徵贈與稅。其稅稅費如下:
增值稅 契稅 贈與稅 規費 代書費 合計
84,500 10,254 0 6,157 15,000 115,911
合計:139,117元
三、結論:方法二及方法三均為可行之方法,唯方法二需分為兩年度進行移轉,但方法三即可在同一年度完成移轉,此時即可由當事人選擇其一進行。
(以上當事人及數據均為解說方便進行試算,實際仍應依個案及稅捐機關所核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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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志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