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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壹、個人部分

一、課稅範圍(含日出條款)

(一)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二)105.1.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1.    105.1.1日以後取得者。

2.    103.1.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

二、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三、課稅稅率

(一)境內居住者:

1.    持有期間≦1年:稅率45%

2.    1年<持有期間≦2年:稅率35%

3.    2年<持有期間≦10年:稅率20%

4.    持有期間>10年:稅率15%

※境內居住者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二)非境內居住者:

1.    持有1年以內:稅率45%

2.    持有超過1年:稅率35%

※非境內居住者係指境內居住者以外之個人。

(三)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屋

1.    減免: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  按前開課稅稅基(即課稅所得)計算在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  6年以內1次為限。

2.    重購退稅

(1)  換大屋:全額退稅(與現制同)

(2)  換小屋:比例退稅。

(3)  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四、課稅方式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繳納。

五、朝野協商增修部分

(一)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按20%稅率課徵。

(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三)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貳、營利事業部分

一、課稅範圍

同個人

二、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三、課稅稅率

(一)17%(與現制同)

(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1.    持有1年以內:稅率45%

2.    持有超過1年:稅率35%

四、課稅方式

併入年度結算申報課稅(與現制同)

 

※圖參考財政部網站;文字由計然地政士事務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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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志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