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出租了,那稅該如何計算?

楊先生問:

楊先生有一店面,預計每月出租5萬元給A公司來做店面使用。

A公司說明,訂約後的租金,要扣除租賃稅10%1.91%的健保補充保費,實際上每月支付給楊先生的租金為44,045元。

楊先生有些不懂,特來詢問,關於出租房屋稅的計算方式。

鄭志明地政士答:

關於個人將房屋出租,其該有的稅賦,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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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千萬別搞錯了!

鄭志明地政士:

所謂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是指

每人:指的是贈與人。

每年:指的是每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

免稅額:220萬元。

千萬別搞錯了,否則經查獲會補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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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節稅當年爽 現在淪查稅肥羊!

鄭志明地政士:

現政府的便民措失做的很好,很多的不動產移轉案件,當事人都想說自己辦理即可,不清楚的地方,再詢問政府相關人員即可,殊不知可能會有被查稅補罰的風險。

如贈與案件來說,牽涉到的稅賦問題即有土地增值稅、契稅、贈與稅、政府規費、將來要賣時考慮的房地合一稅。是用買賣視用贈與移轉好、還是支付價金用買賣移轉、還是直接贈與移轉即可,是留待將來遺產繼承好還是生前贈與好。土地贈值稅可否採用自用的優惠稅率、贈與稅是否有節稅方式,種種問題其實是要綜合考量,才能做出比較正確的判斷。

若當事人要向政府官員詢問相關問題,最直接的盲點即,你詢問增值稅該政府官員即只回答增值稅問題,你詢問贈與稅該政府官員即只回答贈與稅問題,每個單位即只回答自己掌管的事務,但問題是一個案件其稅務及相關規劃是連結在一起,缺乏綜合考量,有可能會有錯誤的判斷,等接獲稅務單位的查稅,往往都為時已晚,得不償失。

本文同時發佈在:http://a0936151681.blogspot.tw/2017/06/blog-po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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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是否只要有指定受益人,均免課遺產稅?

常有客戶詢問?被繼承人(要保人)於生前所購買之保險,有指定受益人,是否在死亡時,得將該筆保險列入不計入遺產總額。

依國稅局說明:

()法條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實質課稅原則:死亡人壽保險金是否列入遺產課稅,應依實質課稅原則來認定,一般具有下列特徵應計入遺產課徵:

  1. 重病投保。  2.躉繳投保。  3.舉債投保。  4.高齡投保。5.巨額投保。  6.短期投保。  7.密集投保。  8.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金。

網址:http://a0936151681.blogspot.tw/2017/04/blog-post_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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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 土地移轉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江太太問:

江太太與先生談好了要協議離婚,離婚條件之一即現登記在先生名下的房子要過戶給太太,但又擔心,房子之移轉不知要繳納多少的土地增值稅,於是在簽訂離婚協議書前,先確認清楚。

鄭志明地政士: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訂立的贈與契約雖於簽訂離婚協議後始申報土地增值稅,仍適用土地稅法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需在訂立契約後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另夫妻雙方亦可依民法1030-1條規定,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移轉現值時,主張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980117台財稅字第097041151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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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預售屋應申報房地合一稅嗎?

陳太太問:

陳太太於一年前購買了一戶位於文山區的預售屋,嗣後由於經濟因素,欲將該預售屋出售,詢問,出售後若有賺錢是否要向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

鄭志明地政士答:

預售屋的買賣是一種預為將來可請求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與一般房地的買賣性質不一樣。因此預售屋的買賣應屬財產權的交易,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於隔年5月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故陳太太所出售的預售屋非房地合一稅之課稅標的,而是應於隔年5月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財產交易所得併計申報。

網址:http://a0936151681.blogspot.tw/2017/03/blog-post_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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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即將調高稅率之財產移轉評估
謝太太問:
近日新聞報導,政府為籌措長照財源擬調高遺產稅、贈與稅及菸稅的稅收,近日遺贈稅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初審通過。
謝太太於民國63年即取得一塊位於台北市的土地,經計算其公告現值為6000萬左右,聽聞遺贈稅即將調高,特來詢問是否應於稅率調高以前,儘快將土地移轉過戶給子女。
鄭志明地政士答:
壹、本次修法重點:
依行政院目前所規劃草案修法之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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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相互贈與適用所得稅新制或舊制

黃先生問:

黃先生於民國100年購置台北市文山區的房子一棟,現想要將房子出售,但因黃先生於民國99年已賣過一間房子,一人一生一次之增值稅自用的優惠稅率已用過,但配偶的增值稅優惠稅率尚未使用過,於是想將房子先過戶給配偶,再由配偶來出售,此時適用之財產交易所得稅不知是新制或舊制,特來請教地政士。

鄭志明地政士答:

夫妻贈與時,其所贈與之財產是不計入贈與總額的,故不課徵贈與稅。

夫妻贈與時,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是可選擇採不課徵,待再移轉時再行以第一次贈與時之前次移轉價格來計課土地增值稅。夫妻贈與後再行出售,其所有權人持有期間若符合自用條件,當可主張自用增值稅率來計課土地增值稅。

本案黃先生初次取得之房子係於民國100年取得,嗣後若將該房子贈與給配偶,其持有期間是可合併計算,且其「取得日期」係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故黃先生若先贈與給配偶再由配偶出售給第三人,其財產交易所得稅是可適用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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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被罰了~】遺產稅申報易犯10大錯 國稅局:要留意

鄭志明地政士:

台灣的稅務真的很複雜,而每次的修法總將其複雜度再加深一些,所以才會有那麼多的稅務爭訟,以下即為國稅局整理,民眾於申報遺產稅時常犯的10大錯誤,請小心謹慎,免得被補稅加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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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被罰了~】遺產稅申報易犯10大錯 國稅局:要留意

蘋果日報  2016年12月27日16:47     

更新:新增網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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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權狀上將看不到「地目及等則」了

從日據時期沿襲以來的地目等則,即將於民國106年1月1日廢除。

依現行登記簿謄本及權狀上之標示部,均有地目等則之欄位,地目等則所呈現的乃是「過去式」該土地所使用的狀況。然而我們比較在意的是「現在式」及「未來式」該土地可以使用的方式。

而該土地將來可使用的方式,在都市土地乃規定在各個縣市政府之都市計劃及相關法規上。非都市土地其可使用之方式,乃依登記簿謄本上的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來進行使用管制。

以上不管是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均非以地目及等則來進行管制及使用,故於明年106年1月1日起,內政部即將廢除地目及等則之欄位。(計然地政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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